当前位置:网站主页>知识产权

关于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比较

来源:admin日期:2023-07-16

    笔者曾在《关于网络复制行为的侵权问题简析》一文中举例,将未获得相关权利方授权的电影,上传至网站供大众观看的行为,不仅涉及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还涉及到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本文中,将针对此两种权利进行简要对比。


    关于网络中复制权,笔者在前文中已做过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无论是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都属于著作
财产权。

    复制权是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就已有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才逐渐发展出来的一项权利。众所周知,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必然要通过网络交互式传播的方式,而大多数通过网络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行为,都需要将作品上传至网络
服务器上进行存储,而这一行为就构成所谓“复制”,从而涉及到对复制权的侵犯问题。那么,只适用复制权不就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了吗?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对上述行为的重复规制呢?

一、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不一致

    (一)网络复制和传播两者的目的和效果并不相同。
网络行为中的所谓复制(以下讨论的仅指以上传方式的复制行为,不包含下载至个人设备),是指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并固定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中,形成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网
络传播行为必须“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由此可知,如果只是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但该服务器网络并未对外公开,则只是复制行为,并不构成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换言之,虽然大多数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涉及对作品的复
制,但其两者的目的和效果并不相同,上传的复制行为只是传播过程中的一个操作步骤而已。

    (二)网络传播行为并不必然涉及到传播者对作品的复制。
上面已讨论,一般的网络传播行为必然会需要将作品进行复制,但此复制行为并不一定是由网络传播者进行的。试想,如果是作品权利人自己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而网络服务器提供方未经许可,将作品通
过网络向大众进行传播,则该网络服务器经营者涉及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并存在复制行为。再如,如果网络服务器经营者不通过将作品复制到服务器硬盘的方式,而是将该作品的正版光盘放置于服务器光驱中,用户通过从光驱光盘中直接读取数据了解作
品,通过这种临时复制的技术操作来实现交互式网络传播,并不涉及到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因此,如果只规定复制权而不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会对上述行为的规制产生法律漏洞,不利于维护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两种权利的侵权救济方式并不一致

    (一)停止侵权的适用问题
根据复制行为的特性可知,对于作品的复制行为一旦实行即已完成,行为产生的复制品即已产生,如果需要复制多一个复制品,则需再次进行一个复制行为。这些复制行为无法通过停止侵权的法律诉求进行维权。
而网络传播行为则不相同。网
络传播是一个持续的一定时间段的状态,只要作品处于可以通过网络交互传播的状态,此行为的侵害就一直存在,因此可以适用停止侵权的诉求。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属于著作财产权,都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但两者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完全不同。
前述可知,实施复制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在于制作作品的复制件,因此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体现
在复制件本身的价值上,也就是权利人本应从许可复制件的制作中获得的报酬。至于侵权人将作品复制到网络制作出一份复制件,该复制件通过网络传播给多少人观看,无论是在线还是下载制作出更多的复制件都已与复制权侵权人无关。简而言之,复制行为属于非持续性行为,其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该是以一份复制件的价值乘以复制件的数量计算。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持续性行为,该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取决于该行为持续的时间和范围。例如,同样一部电影,上传至网络1个月供用户观看和一年观看,或者仅提供大陆地区用户观看和提供全球用户观看对电影作品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肯定是不同的。因此,对于网络传播行为的侵权责任则应考虑其传播所持续的时间和传播的受众人数。

上一篇:在专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说明书解读的差异性浅析

下一篇:湖北举办“与光同行”知识产权助力光谷科创大走廊活动

查看更多热门法律知识
  • “碰瓷”明星要负法律责任吗?

    模仿艺人、山寨明星的现象由来已久,去年夏天,有一个草根男团引起网上热烈讨论,并获得不少粉丝的关注。这个男团就是ESO。...

    23-07-16
  • 关于网络复制行为的侵权问题简析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指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

    23-07-16
  • 在专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说明书

    我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知识产权方面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是专利突飞猛进。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近五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整体呈稳步上升态...

    23-07-16
  • 关于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比较

    笔者曾在《关于网络复制行为的侵权问题简析》一文中举例,将未获得相关权利方授权的电影,上传至网站供大众观看的行为,不仅涉及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还涉及到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23-07-16
  • 湖北举办“与光同行”知识产权助力光谷

    近日,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与光同行知识产权助力光谷科创大走廊活动在武汉成功举办。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治田出席活动并讲话。 刘治田 表示,当前,光谷综合实力...

    23-07-16

刘抗抗律师

湖北 武汉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13163211701
热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