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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说明书解读的差异性浅析

来源:admin日期:2023-07-16
我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知识产权方面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是专利突飞猛进。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近五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整体呈稳步上升态势。据悉:2022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79.8万件,截至202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达421.2万件,我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5.8万件,同比增长16.8%;办理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受理纠纷调解8.8万件。
上述各类纠纷中,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对于专利中说明书的解读问题。而实务操作中,在专利无效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同审理机关对于说明书所扮演的角色存在着明显差异。
无论是对于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绝对是其重中之重,专利权利范围的限定是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来实现的。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个边界清晰的专利权。无论是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新创性比对中,还是在专利诉讼程序的侵权比对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说明书又在上述两种程序中扮演着何种角色呢?
一、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所起的作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法院主要适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审理。
在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确定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如技术效果、实施例等,以更明确地确定出权利要求真正想要保护的技术效果。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也明确:“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可见,对于说明书的解读,法院倾向于向尽量限缩权利要求的方向进行。
二、专利无效程序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的所起的作用
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行政机关除了适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外,还会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对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缺乏新颖性是无效宣告人最常用的无效宣告理由之一。而针对新颖性的比对,应遵循单独比对原则,严格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而在专利无效的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一般会严格基于其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判断,而对于说明书中所体现的、未直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领域、适用范围、功能效果等限定性表述,通常不予以考虑。当遇到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能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一般会倾向于将其解释为具有最大可能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来进行技术比对,哪怕在说明书中对相关技术方案进行了限定性描述。
三、两种程序不同的确定标准导致的问题
上文已述,无论哪种程序,对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范围的确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专利无效程序中需要对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范围进行确认,才能让社会公众对于该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有明确的认识,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专利侵权;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也需要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有明确的定义,才能使专利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利权时能够精准打击。
实务操作中,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诉讼两种程序往往是交互掺杂在一起进行,尤其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伴随着被诉侵权人针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启动。
而从上面阐述可以知晓,针对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问题的解读中,专利无效审理机关和法院所考虑的思路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一差异主要是由于两种程序主审机关的立场和职能不同,侧重保护的角度自然也不同。作为侵权诉讼的审判机关,法院倾向于避免专利权人拥有过大的垄断权利的立场;而在专利无效的审理中,国知局合议组通常会以权利要求所包括的具有最大可能保护范围的方案为新创性比对的基础,如此标准极有可能降低权利要求本身的新创性,使得专利相对更容易被无效。显然,如此差异会使得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在两个程序中均被限缩,其权利边界的不稳定性增强,专利侵权人两头得利。
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问题上,无论是上面哪种标准和思路,都有其合理性和可参考性,笔者在此不讨论何种标准更准确。只是此种标准不一的现象,容易导致专利权人相对不公平的问题,也可能引起具体案件中的各机关的审理混乱,不利于我国专利的稳定发展。
因此,不同程序的不同审理机构应尽可能统一解读标准,使得专利的保护范围能够相对明确稳定,也让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在涉及专利权的社会活动中有更清晰的法律标准以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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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抗抗律师

湖北 武汉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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