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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网络游戏中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作品元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规则

来源:日期:2023-09-27

当下网络游戏已然成为市场经济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商业板块,许多年轻人都以共同玩游戏作为交友和社交的方式。网络游戏行业的竞争也是日趋激烈,一款好的网络游戏,不仅要在操作、视觉等技术层面流畅成熟,在游戏剧本、作品元素等方面也要能够引人入胜。这也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关于游戏公司使用他人知名作品(包括小说、游戏、音乐等)元素进行网络游戏开发制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以下为大家摘录了10篇相关案例予以参考:

1.游戏公司在宣发信息中引入知名小说多项元素的行为,超出合理使用或借鉴范畴,具有明显攀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游戏公司、游戏下载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游戏在游戏本身及各平台宣发信息中使用的知名小说元素包括人物、物品、场地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这些元素的使用未具象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范畴,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对他人知名作品元素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着眼于使用行为的整体性作出具体判断,被诉游戏公司在宣发信息中引入知名小说多项元素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使用或借鉴范畴,挤占了权利人开发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具有明显攀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10日第3版

 

2.游戏公司抄袭知名游戏的基本游戏元素设计方式,攫取他人智力成果的商业价值抢夺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戏公司通过抄袭其他游戏公司知名游戏中基本游戏元素设计的方式开发运营涉案游戏,直接攫取了他人智力成果中关键、核心的个性化商业价值,以不当获取他人经营利益为手段抢夺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网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3.被诉侵权人未合理避让在先知名游戏,反而采用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并进行违背事实的宣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手机游戏经营者的游戏在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的被诉侵权人对前述游戏和人物名称不但未合理避让,反而采用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并进行了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4.游戏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经典元素宣传推广,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存在授权关系或关联关系,抢占了他人本应获得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乐多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戏公司在涉案游戏运营过程中,使用涉案作品经典元素进行宣传推广,容易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之间存在授权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以借助涉案作品之名吸引用户使用涉案游戏,抢占了他人凭借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在游戏市场本应获得的竞争优势,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1)京73民终1406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涉案游戏使用知名小说特有名称,攀附该特有名称以吸引流量、聚集人气,使人混淆和误认涉案小说与同名游戏之间具有相同来源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都玖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知名网络小说拥有广泛读者和市场基础,其名称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涉案游戏公司将该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用于游戏推广,并在提供方式、主题内容和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和交叉,目的是通过攀附该特有名称更快吸引流量、聚集人气,容易使人产生涉案小说与同名游戏之间具有相同来源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0)粤73民终3464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6.涉案游戏使用了与他人知名游戏近似的界面标识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等元素在宣传推广使用引人误解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光宇在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游戏使用了与他人知名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近似的标识、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等元素,系对该知名游戏的模仿,且在宣传推广中多次使用引人误解的表述,使相关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度典型案例

 

7.涉案游戏抄袭与知名游戏相似的规则设计,削弱了该知名游戏与玩家的粘连性,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知名游戏的规则设计包括多方面要素,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涉案游戏使用与该知名游戏诸多要素相似的规则设计,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知名游戏与游戏玩家的粘连性,造成玩家群体流失,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显属“不劳而获”型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7)沪0107民初2775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8.行为人使用具有特定的内容指向的整体形象,模仿开发相同体育比赛内容的网络游戏软件,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职业体育联赛的整体形象经过商业化运营,已经具有特定的内容指向,所形成的商业价值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利用该整体形象模仿开发相同体育比赛内容的网络游戏软件,明显超出合理使用限度,足以引起市场混淆,且在被投诉下架后又更名重新上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7)粤民终139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州审判网发布广东法院第十一批参阅案例

 

9.网络游戏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具有巨大商业利益的知名作品元素并利用其商业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要旨】1.对知识产权授权合同中授权范围的理解,应当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被授权使用领域的行业特点、合同当事人前后连贯的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2.知名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及其他作品元素因在相关领域中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而可能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这种因吸引力而形成的商业利益由作品的创作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理应受到保护。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作品元素并利用这种商业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后果相适应,在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同时,亦应注意避免对侵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6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评析(2014-201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编写、王金山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

 

10.涉案游戏模仿他人知名游戏的规则、界面、标识,将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以此卖点推广游戏的背离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游易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游戏产品的同行业竞争者,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与权利人基本一致的游戏规则、游戏标识和界面等,通过不正当的整体抄袭手段,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背离了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2日第3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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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抗抗律师

湖北 武汉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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