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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散播谣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日期:2023-09-27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变得密不可分,网络言行直接促使网下犯罪行为的实施,或者网上行为本身就变成了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一起来看看网络散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案例】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体上传播,损害社会诚信和良知,损耗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陈某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案件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丹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体上传播,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鉴于陈某丹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因一己之私,损害社会诚信和良知,损耗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不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理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源:人民法院报案例(2019)

 

【司法观点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前提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可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鉴于前者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构成要件行为以及虚假信息类型,对于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基础罪名应为前者。对于编造、故意传播的四类虚假信息内容应作严格文意解释,编造、故意传播这四类以外的虚假信息不能构成本罪。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仍较为普遍地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制编造、故意传播这四类以外虚假信息的行为。

本罪所规制的虚假信息应是虚假的事实陈述,但只作此限定还不够,实务界往往认为通过网络实施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证自明,进而将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入罪。这样的认识无疑是将已被我国刑法单独入罪,在网络空间制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再次作为量刑情节进行了重复评价。因此,明确本罪的适用标准,最重要的是明确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并以此为基础,厘定本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后果”。

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利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原则上不再处以寻衅滋事罪,因为这类行为侵犯的是独立的网络空间管理秩序。但本罪与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均为现实的社会公共秩序,网络只作为工具存在。基于这样的认知,本文认为只能以造成现实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为本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结果。

来源:《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问题研究》引用0197-0198页;作者:敬力嘉

【相关案例】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

【案件要旨】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编造政府机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对其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来源: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首届首都十大网络安全案件

 

【司法观点】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背景

近几年来,个别不法人员把网络当作“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恣意发帖谩骂、恐吓他人,还有人在互联网上大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炮制地震谣言,导致大量群众街头“避难”;捏造并炒作“7.23”温州动车事故中国政府天价赔偿外籍旅客,引起部分群众对政府的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煽动并制造“京温商城事件”;利用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散布谣言,制造了波及全国的“抢盐事件”。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十分明显,应依法予以惩治。
对于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根据虚假信息的性质,在刑法分则各章节中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传播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成立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可以成立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对于编造、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刑法修正案(三)》仅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当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谣”“传谣”等危害行为,刑法典及八个修正案尚没有设定单独的罪名。行为人编造并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通常不是以特定自然人作为攻击对象,而是无中生有编造各种“事件”,制造事端,实质上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行为。《解释》结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立足于信息网络具有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将上述行为明确界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从而为依法惩治此类危害行为确立了具体操作标准,呼应了当今信息网络技术条件下打击此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解释》作出上述规定是依法有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破坏互联网安全、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法人等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虽未具体列明利用互联网实施寻衅滋事活动的情形,但《决定》第五条概括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决定》第一条(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第二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三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四条(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案例】当事人因在微信朋友圈虚构事实、散布虚假信息被予以行政处罚,其以程序为违法为由请求撤销,经查明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某某诉浦江县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

【案件要旨】公民在微信朋友圈上虚构事实、散布虚假信息,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且属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以程序为违法为由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经查明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浙行申6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网上散布谣言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是指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散布谣言,是指在社会及群众中散布、传播虚构的事实,如食品卫生事件、商品物资短缺、战争等不实信息,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散布谣言的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刺激、看热闹,等等。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引用0037页,主编:戴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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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抗抗律师

湖北 武汉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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